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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停车场被雨水浸泡受损 车主能要求赔偿吗

2018-01-15 20:44:22 来源:


车辆在停车场被雨水浸泡受损 车主能要求赔偿吗

导读: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期间,车辆因暴雨被浸泡受损。此种情况下车主该怎么办?能想停车场要求赔偿吗?车辆在停车场被雨水浸泡受损 车主能要求赔偿吗?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车辆在停车场被雨水浸泡受损

路某系小型轿车的车辆所有人,201699日,路某将车辆停放在某停车场处,准备到附近就餐,某停车场向路某发放了停车卡。停车卡的背面载明进场取卡交费,离场归还此卡放车,并遵守车场有关规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并没有在进场时交费,某停车场将停车卡发放给停车人,主要是让其知道停车场是属于收费性质的,在车辆离场时再根据停车的具体情况收取停车费。停车当天,因降雨量大,停车场里的积水未能及时排除,导致车辆被水浸泡受损。事发后,路某委托汽修厂将车辆拖出,支付了修理费1600元,后将车辆送修理,支付了修理费42385元。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停车场是否应赔偿路某主张的车辆拖车费及修理费损失。某停车场作为经营停车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路某将其所有的车辆停进其场所内,从某停车场发放给路某的停车卡背面记载的内容看,路某将车辆停放在某停车场处,需要向某停车场交纳一定的停车费。由此可见,路某、某停车场之间形成的为有偿保管合同关系。

某停车场作为保管人,在下暴雨过程中,某停车场应当时刻注意场所内的积水情况,如无法及时排泄,应当及时通知车主取车或者将停车场内的车辆转移至安全位置。事发当天,由于降雨量过大,某停车场场所内的积水未能及时排泄,因某停车场在路某停车时未要求路某提供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路某取车,其也没有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导致路某的车辆被水浸泡而受损。由于原某停车场之间形成的为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对于路某的车辆受损产生的经济损失,某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修理受损车辆,路某支付了拖出费1600元、修理费42385元,上述损失某停车场理应赔偿,故路某要求某停车场赔偿拖车费及修理费43985元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车主能要求赔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本案中,路某与某停车场达成了有偿的保管协议并完成交付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某停车场在保管期间应当履行场所内的安全防范义务,妥善保管路某停放的车辆。因保管人对车辆保管不善导致车辆被水浸泡受损,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寄托人路某有权要求保管人停车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车辆在停车场被雨水浸泡受损 车主能要求赔偿吗”的案例简介,具体问题建议您咨询法邦网专业合同律师,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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