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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单方面在卖房协议签字 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2017-06-05 20:14:20 来源:


妻子单方面在卖房协议签字 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导读:冉某购买陈某、刘某夫妇的房屋,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但协议中只有妻子刘某的签名。因未办理过户手续,冉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效力。妻子单方面在卖房协议签字,如何认定合同效力?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妻子单方面在卖房协议签字

被告与刘系夫妻关系。2002年3月22日,陈、刘原铜梁县旧县供销合作社购得商业用房一套。2003年4月3日,陈、刘为甲方,冉为乙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载明:“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甲方将从供销社新买一幢为139.35m2房屋卖给乙方,特协议如下:1、供销新卖房的所有平方139.35m2全部卖给乙方。2、卖房价格为18000.0元壹万捌仟元正,现金支付。卖房后所有的一切手续交给乙方,今后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3、从2003年4月3日后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一事二份,各执一份。”刘作为甲方在协议上签字,陈未签字,冉作为乙方在协议上签字。

签字当天冉将购房款18000元交给刘,刘出具收条一张。后刘将该房屋的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陈向原铜梁县供销社购买房屋时的购房款收据原件,陈和刘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交付给冉,并将该房屋交付给冉,冉2003年4月至2012年10月一直管理、使用该房屋。该房屋现已被拆迁。因冉与陈、刘至今未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现冉起诉来院要求确认其与刘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合同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冉与刘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内容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该协议系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冉在与刘买卖该房屋时,虽明知该房屋的共有权人系刘和陈二人,但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陈与刘夫妻关系正常,陈因在外地打工确不具备签协议的现实条件,刘签字后向冉交付了该房屋的产权证、土地证及买房收据原件,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手续并交付了房屋,冉向刘支付了全部房屋对价,对冉而言,其有理由相信刘出卖房屋的行为是陈和刘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刘是可以代理陈出卖该套房屋的,刘签字的行为代表了其本人及其丈夫陈对《房屋转让协议》内容的认可。故冉要求确认其与刘、陈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原告冉某与被告陈某、刘某签订的合同不具有《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属于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故合法有效。关于陈某未在《房屋转让协议》中签字,因原告冉某已收到被告刘某交付的相关证件及交付的房屋,加之被告陈某在协议签订时在外地打工,不具备签字的客观条件,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冉某有理由相信被告刘某有卖房的代理权,故刘某在转让协议中的签字有效。

以上就是关于妻子单方面在卖房协议签字 如何认定合同效力”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转让共有财产时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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